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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件辩护词

来源:李远政笔     发布时间:2017-09-22    访问量:64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法庭调查及庭前的会见认为被告人在整过案件过程中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候充分考虑。

 1、从犯罪动机上,被告人是基于家庭贫穷,结婚需要大量聘礼,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受害人麻痹大意,一念之差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不然他是不会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他的这种不法行为与以盗窃为生、以盗窃为职业的惯犯是有本质的区别,主管恶性不深,易于改正。

 2、从犯罪手段上,被告人是借助妹妹蒋某凤职务便利,采取投机取巧、乘机而入,手段机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情节轻微。

 3、从犯罪后果上,本案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的侵犯他人财产权,没有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权利造成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向受害人退赃、赔偿(20000元),挽回了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的弥补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最终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

 4、从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看,被告人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询问开始,一直都是毫无隐瞒积极的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并且从始到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这一点从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和诚恳的而且具有悔罪的表现。

 5、从主观上,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都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改造潜力大(这一点今天的法庭庭审足以证实)。

     综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从而给予被告人一次该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李远政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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