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文章内容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文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李远政     发布时间:2017-10-19    访问量:705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文不予批捕

法律意见书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龙山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侦办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滕某文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案情等,本律师针对本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和家属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滕某文与受害人曾某志之所以发生矛盾,那是因为受害人曾某志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宅基地少了8个平方,而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前妻的宅基地又恰好与受害人的宅基地相邻,在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前妻按照国土规划的红线图正常使用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时受害人曾某志无正当理由要使用者退让8个平方,使用者拒不退让,受害人曾某志手持杀猪刀节节威逼、挑逗、乱挥伤人之下,犯罪嫌疑人滕某文迫不得已为了他人人身安全采取的防卫意识,事发之后受害人曾某志伤情经湘雅二医院鉴定为轻伤,受害人陈某运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滕某文被龙山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至今。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基于本案案情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可以考虑不予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系受害人曾某志无正当理由要求犯罪嫌疑人滕某文前妻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时无条件退让8个平方且手持杀猪刀阻工、乱挥伤人挑逗之下犯罪嫌疑人滕某文迫于无奈为防止事态恶果的过大,从而采取的一种防卫行为,其主观恶性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

 2、本案发生以后犯罪嫌疑人滕某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有行为,悔过之心显著,本律师会见他时曾多次表达自己悔过之意,假如那天不阻止事态恶果扩大,一切等公安机关机关来了处理就不会有本案,假如-----。

   3、本案是犯罪嫌疑人滕某文有生以来的第一次被刑拘,系初犯,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也不是报复,更不是有意,他是一种鉴于受害人曾某志手持杀猪刀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的防卫行为。

 4、犯罪嫌疑人滕某文自幼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系中共党员,为人民服务意识强烈,他所在村委及村民对他的平常表现都给予高度肯定的评价和赞扬,是一个敢为人先、敢作敢当、村委及村民都给予崇高厚望的后备之才。

   鉴于以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滕某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悔过态度好,加之在本案中他具有更好的保护他人人身权利、防止事态恶化的防卫行为,既是一名高风亮节的合格共产党员,又是他村委的后备之才,希望贵院对犯规嫌疑人滕某文在本案中的行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政

                                          2016年6月12日

返回
Copyright 2103 李远政律师工作室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湘ICP备521236号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新建路司法局 邮箱:lsyuanzhe123@163.com 287657368qq@.com
联系电话:0743-6260206(办公室) 15907419192.13387436300(手机) 技术支持:聚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