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文章内容

财物损害赔偿代理词

来源:李远政     发布时间:2020-03-22    访问量:340

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我作为原告一审代理人,基于本案事实、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结合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家里财物损害系三被告共同所致,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三被告要构成共同侵权应有共同的过错,在本案中,从事故现场视频资料来看,2018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梁宋奎和被告李红毅为了迎接新年到来,从家里搬出两箱烟花,没有放置在安全区域就在自己住的小区燃放,在燃放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烟花燃放的高度和火星的扩散性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是火星坠入原告新装未住的房子,致使原告房子不同程度损害最关键、最直接的原因;从《半山公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看,被告龙山县富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明知2018年2月16日(除夕之夜)是烟花燃放高频时间,应对该小区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其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即没有巡场,也没有告知小区各业主在小区内不能燃放烟花,放纵了被告梁宋奎和李红毅燃放烟花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诱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三被告要构成共同侵权应有共同的损害后果,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现场作为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价格损失明细,同时三被告对龙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损失明细有意义,通过龙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共同委托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了价格损失明细。

再次,三被告要构成共同侵权必须要有被告梁宋奎和李红毅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通过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本次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梁宋奎等人燃放烟花所致

二、被告梁宋奎辩称原告家里失火不是自己燃放烟花所致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不像刑事诉讼证据那样排他性、唯一性,排除合理怀疑性,它具有高端概括性,可以根据已经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它是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更何况在本案中从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来看,原告家里着火排除其他雷电或者电路故障导致,而是被告梁宋奎等人燃放烟花所致,并且事故现场还有烟花燃放后的痕迹;从事故发生的现场视频来看,原告家里着火之时正是被告梁宋奎烟花燃放完毕之时,如果被告坚信原告家里着火不是自己所为,那么被告也没有必要把自己燃放的残留物四处扔放,躲避嫌疑,被告的这一行为不符合常人行为规则。

三、被告辩称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错误、没有送达给被告梁宋奎等人,剥夺了申请复核的权利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家里着后,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扑火,扑灭火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用照片固定了现场痕迹,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旁人,合理合法的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充分,没有任何错误。而且该认定书经过龙山县消防大队多次打电话和发信息,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告知被告梁宋奎拿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告梁宋奎都不理,拒绝接收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在被告辩称自己没有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剥夺了申请复核的权利,于情理不符。既变像被告梁宋奎说的那样剥夺了申请复核的权利,被告梁宋奎在收到原告起诉状的时候或者在龙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的时候就应该向龙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递交复核申请书或者对火灾事故认定异议书,被告梁宋奎都没有这样做,而且还与原告、龙山县富萃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共同委托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家里财物损失进行损失评估,评估之时被告均到场,这非此即彼的事实,被告申称剥夺了复核权力不符合情理,有悖事实。

四、被告梁宋奎辩称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合理,不能作为火灾损失的结论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该鉴定机构的确定是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在龙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确定,确定意愿真实自愿,而且该鉴定机构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告知了那些是更换、那些可以修护,对火灾事故现场财物损失进行了客观真实的评估,依法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价格鉴定结论能不能作为本案火灾损失的认定依据,应看该鉴定意见书能不能符合民事证据三性规定,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与火灾直接损失统计,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对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财物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用)全额全部赔偿。在本案中,从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书来看,原告因本案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为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因鉴定而产生的费用为壹万元整(10000.00)具体见发票金额,诉讼费用具体以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至于本案因三被告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由法院依法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数额以诉讼请求为准,恳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李远政律师

                                           

返回
Copyright 2103 李远政律师工作室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湘ICP备521236号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新建路司法局 邮箱:lsyuanzhe123@163.com 287657368qq@.com
联系电话:0743-6260206(办公室) 15907419192.13387436300(手机) 技术支持:聚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