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文章内容

县政府作为复议被告答辩状

来源:李远政     发布时间:2020-03-22    访问量:403

答辩状

答辩人:龙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时荣芬,县长

      就原告向某某诉答辩人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基于原告诉请,本案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对原告申请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答辩人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原告复议申请书,2019年11月18日告知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9日把原告向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给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而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6日对原告向某某的复议申请作出答辩并向答辩人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9年12月27日答辩人对原告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这一过程,答辩人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程序开展的复议工作,没有程序违法。

二、答辩人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合理合法、没有侵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就原告向某某复议申请,答辩人要求复议被申请人递交了证据,复议申请人向某某仅提供了郭红艳户口复印件、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复印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复印件各一份;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即:“两违”巡查信息上报办理情况登记表及现场照片复印件、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草图复印件、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设通知及送达照片复印件、“两违”巡查台账复印件、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复印件2份、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实了复议申请人向丹华在没有获得任何行政许可情形下,私自将破产闲置的水泥厂实验室和配电室打通并进行整修居住,属于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而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复议申请人向丹华,占有该违法建筑的也是复议申请人向丹华。基于这一事实,复议被申请人龙山县洛塔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向某某的违法建筑予以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龙政复决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返回
Copyright 2103 李远政律师工作室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湘ICP备521236号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新建路司法局 邮箱:lsyuanzhe123@163.com 287657368qq@.com
联系电话:0743-6260206(办公室) 15907419192.13387436300(手机) 技术支持:聚金科技